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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檢送「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」,詳如說
   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 一、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(三)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「專科以上學校
   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第5條第3項規定,學校辦理產學合作,其合作機構以
   提供產學研究經費、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,學校應報學
             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,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。
 二、依上,貴校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,請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教育部核准。
 三、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以下單位:
  (一)公私立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,連絡電話:(02)7736-5872。
  (二)公私立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發展司王小姐,連絡電話:(02)7736-6199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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