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檢送「
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(三)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「專科以上學校
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第5條第3項規定,學校辦理產學合作,其合作機構以
提供產學研究經費、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,學校應報學
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,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。
二、依上,貴校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,請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教育部核准。
三、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以下單位:
(一)公私立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,連絡電話:(02)7736-5872。
(二)公私立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發展司王小姐,連絡電話:(02)7736-6199。